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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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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4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4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高校须于2014年3月30日前认真填写《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在2014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将于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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