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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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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1.统一文化考试

(1)统一文化考试科目

统一文化考试采用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接轨的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其中,语文、数学两科目试卷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附加试题”两部分内容构成:前一部分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命题,分值为120分;后一部分根据高考选拔要求命题,分值为30分,总分150分。外语直接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试卷,分值100分。外语试卷分设英、俄、日3个语种(另加设德语和法语试卷),由报考学生任选1种。外语设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统一考试成绩总分为400分。统一考试时间:语文160分钟(前一部分为120分钟,后一部分为40分钟),数学130分钟(前一部分为90分钟,后一部分为40分钟),外语90分钟。统一文化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

(2)统一文化考试日期(语文、数学、外语)及成绩公布

2015年1月25日(星期日)9:00开始  语文。

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9:00开始  数学,13:30开始  外语。

2015年2月10日20:00,公布考生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同时公布2015年春季招生录取最低录取资格线。考生考试《成绩通知单》由邮政EMS直接邮寄考生本人。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于2015年2月12日9:00至16:00,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申请成绩复核,2月13日12:00可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复核结果。

2.院校自主测试

院校自主测试为一门科目,主要考察考生的学科特长基础,注重学生的素质和能力,采用面试或技能测试的方式,分值为200分。

2015年2月11日,招生院校在学校网站公布自主测试资格线。

2015年2月14日、15日,凡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考试成绩总分(含市教委规定的政策加分)达到本市划定的春季招生录取最低资格线和招生院校公布的自主测试资格线等要求的考生,可参加招生院校的自主测试(面试或技能测试)。具体的考试办法由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依据考生本人表现。应届生和2014年毕业的历届生,以原毕业学校品德评语为主;2014年以前的毕业生,由考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做出组织鉴定。

六、录取

春季招生录取的投档方式采用一档多投方式。对报考资格线上的考生,招生院校可充分使用自主测试(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作为多元录取的依据,真正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各校须根据事先公布并经市教委予以备案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2015年2月17日至28日,招生院校须按规定,在学校网站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100%)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名单(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50%),具体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请考生及时查看报考院校的网站相关信息,以免错过确认录取时间。

2015年3月1日上午,已被招生院校公示的预录取考生,须凭文化统考成绩单原件到高校确认录取。高校向确认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若同时被两所高校预录取,可选择其中一所高校确认录取。已被招生院校公示的候补录取资格考生,须携带文化统考成绩单原件到高校进行候补资格确认(注意:确认候补资格的考生不一定会被录取,要根据该校预录取考生的录取确认情况而定)。

2015年3月1日下午,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院校预录取已经确认候补资格的考生。

2015年3月2日,被预录取的候补资格考生凭文化统考成绩单原件到高校进行录取确认。高校向确认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根据市教委规定,预录取考生(含列入候补资格名单被预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否与高校确认录取,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的秋季高考。

新生录取确认后,各招生院校于2015年3月4日前将新生名单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盖章。

考生录取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和统一印制的“考生纸质档案提档通知单”,于8月下旬到个人档案所在地办理提取纸质档案手续,并根据招生院校的规定递送档案。

被录取的考生,如已缴纳2015年6月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在报考注册后,由录取高校负责退费。考生于当年年底到录取高校领取退款。

七、体检

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被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院校组织录取复检。在高校录取复检中,凡考生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春季招生考试录取资格。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普通高校春季招生工作与秋季招生工作一样重要,社会影响大。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领导,成立以校领导为主的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指导本校招生办公室制定并具体落实各项招生规定和政策,并责成本校招生办公室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考务及招生录取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推进高考“阳光工程”,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制度。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和各高校招生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杜绝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和违反招生纪律者,按《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检举揭发的招生工作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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