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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招生考试信息2014陕西高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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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 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市、县(区)招办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盲人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时,各地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以便统一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高职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考场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2人。各考点要安排由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禁物品。对于以往违纪高发的考生群体、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县(区)招办必须为每个考场加派监考。每个考点要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监考。

第二十二条 严禁监考和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每科考试前,由教育纪检人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和拟进入考场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以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成绩通知考生。考生可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查询本人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和非选择题各题得分。不查卷。

第二十五条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省招办指定的场所,根据规定程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评卷工作组依据考生申请对考生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核。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获取复核结果。对成绩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由学科仲裁专家再次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获取最终仲裁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含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题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答卷和评分细则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七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体育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艺术类的美术、播音、编导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课实行省内高校联考,省外高校由招生院校按规定组织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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