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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2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执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但入校后必须选择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公共课。
第十七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级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招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所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我校校考成绩;我校未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成绩;除戏剧影视文学在陕西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底择优录取外,其他专业含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专业)、美术学、音乐学、音乐表演均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收费标准:
本科:文史、财经3500元/学年;理工、体育、外语4500元/学年;美术学、音乐学7000元/学年;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戏剧影视文学9000元/学年;音乐表演11000元/学年。
高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文史、理工类5500元/学年。
住宿费按设施配备不同分为1000元/人学年、850元/人学年、800元/人学年、700元/人学年、650元/人学年、500元/人学年(书院校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奖助体系,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以及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学金、王延安助学金、丛一平奖助学金、刘海军助学金等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评成绩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享受相应的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助管、助研、后勤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为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为学习成绩优良、肯钻研、爱科研的优秀学生提供参与教师科研的机会。
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入学开设了绿色通道业务,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对本地区已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报到前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中心,自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029-88221619,88221907
传 真:029-88258519
学校网址:www.xawl.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xawl.org
招生官方微博:http://weibo.com/xawlzsb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考生可通过招生官方微博进行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由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我校2016年招生计划以当年教育部审批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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