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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6-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

第六条  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校66年来,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数控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物流管理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工与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开办65个高职(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9000余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6年我院55个专业面向9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网上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院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1.依据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①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②其它专业相关的学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取。③优先录取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学科竞赛获奖者、发明创造获奖者、文体特长生等)。2.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3.教育部批准我院2016年继续开展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自主)招生工作,录取规则详见我院2016单独(自主)招生简章或登录我院招生网查询。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①学费:各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②住宿费(带暖气):普通间每生650元/年,标准间1000元/年。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学校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四等奖300元。④优秀新生奖励: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⑤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⑥其他资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冬夏补助、临时突发性补助、伙食补贴、毕业生学费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新生,根据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八条  ①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②QQ咨询:4000298112。③E-MAIL:SXPIZSB@163.COM。④学院网址:http://www.sxpi.edu.cn/;招生网:http://zsw.sxpi.edu.cn/。

第七章 其它须知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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