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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及相关事宜
1、按专业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2、专业确定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只录取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不足的专业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
3、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执行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
4、公示拟录取名单: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我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时间上报并办理录取手续。
5、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通过的录取结果,公布正式录取名单,适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告知:凡被我院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我院将在考生考试前明确告知考生,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并承诺录取后不再参加统考及录取。
第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
1、单招报名考试费执行鲁价费函【2016】95号文,每人120元。
2、学费: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校企合作办学类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十七条 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实践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毕业生待遇: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相同的待遇,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申诉电话0535—6927369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2018号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4670
联系电话:0535-6927062;6927063;6927111
传真:0535-6927063
学院网址: http://www.ytvc.com.cn
电子信箱:ytddzsb@163.com
标签:山东高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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