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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其他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⑴按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⑵录取时,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情况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⑸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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