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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自2016年起我校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详情参见《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此收费管理办法折算后的本科专业年学费标准为:11600-13000元,专科专业年学费标准为:7800元-88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800元-1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救助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30%左右。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83150103,83150104,86728972,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 址: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2016年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就分享到这里了,更多高考资讯请继续关注威廉希尔app 高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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