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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三、录取原则
1、所有“筑梦计划”初审合格考生其报考条件须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各省级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即被认定为华南理工大学“筑梦计划”公示合格考生。
2、根据“筑梦计划”公示合格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和华南理工大学在生源省(区、市)的“筑梦计划”招生专业计划数,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根据公示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专业志愿及华南理工大学在生源省(区、市)的“筑梦计划”招生专业和计划数,按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填专业须在华南理工大学“筑梦计划”在该省(市、区)投放专业内)。当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同分排序原则排序。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达到所在省(区、市)要求者不予录取。所有“筑梦计划”公示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该省普通类一本控制线及以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市、区)执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服从专业调剂且当年报考华南理工大学才可享受“筑梦计划”政策;其具体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要求以当地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3、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色盲、色弱项目不满足专业要求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色盲、色弱等色觉评定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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