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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2013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校地址:湖南长沙市北区德雅路,邮政编码:410073,招生咨询热线:(0731)4434601
第三条学校为一所直属中央军委领导的军队综合性大学,是列入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的重点建设院校。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自主招生由学校组织考核测试,考核测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条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三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学校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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