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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第六条 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因在校生人数极少且无法开班组织教学的,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修读专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新生入伍的除外);
(二)高考为文史类的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工类考生的专业的;
(三)高考为艺术类的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的考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
(四)录取或选拔为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国防生等特殊类别生源的(经学校研究确认,确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除外);
(五)录取或选拔为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学生、预科生、高水平动员招生等特殊类别生源,申请转往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高于当前就读专业的;
(六)由四年制专业转入五年制专业的(学校另有规定除外);
(七)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八)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十)未通过转入专业考(审)核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按专业录取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能按本办法申请在同项目内转专业。项目外学生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必须符合本办法之规定且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起学。
按“英语+专业”大类模式培养的中加学院学生,分流前参照第四条第(一)项执行,其中高考成绩专业排名前1%的可申请参照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可转入转出的人数原则上累计都不能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学生数的10%,同时准许转入的人数计划至少一名。具体人数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送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一)、(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年夏季学期结束前提交《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转入学院公布的要求,按时参加考(审)核,逾期都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学校转专业的工作安排,根据各专业的实际要求,组织学生进行转专业考核。考核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转专业考核实施细则并在公布后执行。
对依据第四条(一)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院进行转入考核时应同时兼顾到学生的高考成绩、在校学习加权平均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对根据第四条(二)、(三)、(四)提出转专业的,可直接进行转入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布的程序与要求,在学院信息公布平台和橱窗,对转专业考核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学生申请转专业材料或转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教务处学籍科以书面形式署实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学院公示结束,及时将通过转入考核的学生名单按规定的要求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经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进行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尽快办理完转专业的有关手续,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核算、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可跟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但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缺修15及以上课程学分数的,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转入的专业处于大类学习阶段尚未进行分流时,需按大类培养阶段学习,但在分流时不参与大类分流直接编入相应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各环节的课程修读,毕业时按转入专业进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对转入学生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指导学生的课程选修。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并按校务公开的要求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协同舞弊作假者,通报其单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外国籍和港澳台籍本科留学生的转专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2016年普通本科生转专业中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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