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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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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1.音乐类专业分档原则:(1).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须达高考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2.美术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50%+高考文化成绩×5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我院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浙江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院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普通类、美术类专业:22000元/生/年;2.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25000元/生/年;3.金融学(2+2中外联合人才培养)项目学费:前两年30000元/生/年,后两年缴纳国内学费22000元/生/年+国外大学相应学费。在城市学院住宿期间住宿费按学院统一标准收费。

住宿费:每生每年1550-2050元。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在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1.新生奖学金:对我院录取广东省内文、理科前20名的考生将免去第一学年学费。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3.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 4. 校园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3000元不等。5.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6. 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叶凯贞

监督电话:0769-23382628

传真:0769-23382630

电子邮箱:yekaizhen@163.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82108

传真:0769-23382107

电子邮箱:cityczs@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csxy.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jc.ccdgu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7年2月2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托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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