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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标准:
(1)普通专业每生每年13800元至16800元;
(2)“3+1”、“2+2”中英学分互认项目收费较高,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详见我校网站。
2、住宿费标准:六人间每生每年1450元。
收费如有调整,以物价局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3. 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4.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 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8000元/人·学年);
6. 其它: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督察办公室
联系人:林伟健
监督电话:(020)82902208
传 真:(020)82907070
电子邮箱:hlzyyb@163.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906888 (020)32801002 (020)32801003
传 真:(020)82906881
电子邮箱:hlzyzsb@sina.com
学院网址:http:// www.hlxy.net
招生网址:http://www.hlxy.net/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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