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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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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文化成绩

考生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高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关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

专业成绩

省内考生以贵州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为准;省外生源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未组织统考的,认可贵州大学在该省组织的美术类考试成绩)。

录取规则

经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为入学成绩优秀且符合学院评选要求的新生设立了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学术科研奖学金、毕业生考研奖学金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考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部分学费、住宿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同时,学校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六章 学历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毕业证书,并以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6605992(兼传真)

E —mail: mdzhaojiubu@163.com

学院网址:http://mdc.gzu.edu.cn/

招生网址:http://mdzs.gz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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