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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第八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单独招生的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及考核,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931-7785145 7652169
传真:0931-7785113
E-mail:zsjyc@l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奖助贷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勤工助学工资。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等。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各类各级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院级奖学金500元—25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被学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内其他部门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部门自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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