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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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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各批次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1620名。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在北京提前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以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有明确投档比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所有专业录取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北京市“外培计划”专业要求英语笔试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生源省市同分规则录取。若生源省市无同分录取规则,则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较高、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的上海市、浙江省,根据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工作文件要求和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择优录取。

江苏考生的录取规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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