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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2016年东北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东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北大学,国标代码:10145。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第三条 东北大学录取新生在辽宁省沈阳市就读,南湖校区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浑南校区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95号。
第四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核制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标准、章程、政策、制度和程序,研究分析招生重大问题,统筹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招生具体政策、制度与程序,组织考试招生和录取、监督指导招生日常工作;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考生和调控各省生源质量。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和预留计划使用原则,经学校集体研究后将预留计划和因生源不足而调减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或有同分考生的省份。
第八条 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国家专项(贫困专项)计划学生、综合评价录取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学生)、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调档比例。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东北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艺术类招生体检要求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但分值最高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优先顺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征集志愿(二志愿)。当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调取征集志愿(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对征集志愿(非第一志愿)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学校将调整到其他的省(区、市)录取。
第十六条 生物医学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类(含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原则上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生物医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录取时将视生源情况在部分省市征集志愿中额外征集录取部分考生。
第十七条 按专业类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招生大类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教学时对外语语种和性别有要求。采矿工程专业因专业培养要求,建议男生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德语的考生。生物医学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类(含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行政管理、新闻学(网络传媒)、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专业入学后部分课程采用英文教材和英语授课,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江苏和内蒙古。江苏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1合格。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进档后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再依次录取其他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专业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录取办法见《东北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类专业招生时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录取基准分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辽宁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5+专业测试成绩,其它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专业测试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基准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定向就业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国家专项(贫困专项)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部队驻校机构签署协议,不签署协议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东北大学招生网(www.neuzs.com)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大部分专业学费为2500-5200元/年,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学费大一大二5200元/年,大三大四16000元/年,生物医学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8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东北大学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为:024-83687392,传真:024-23891272,电子邮件:ddzsb@mail.neu.edu.cn,招生网:http://www.neuzs.com。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监督申诉电话:024-8368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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