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第四十二条 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十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退费办法
按《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被学院单招录取的新生,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同样待遇,考生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高职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四十七条 考生录取后,不能转专业,不能转入其他学校。
第四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分类别计划、专业计划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实际报考学生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十九条 若单独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则将未完成的计划转为四川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使用。
第五十条 考生来校参加单独招生考试交通食宿自理。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单独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中及时公布各类信息。
第五十二条 我院单独招生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sccvc.com
2、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686008、028-84686009(可传真)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纪委监察组,负责单独招生整个过程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监督电话:028-84686029。凡是考生对单招考试和录取有疑问,可提请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最终根据教育部文件,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