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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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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七、加分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3)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4)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8分投档。

(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8分投档。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

(7)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除有效证件者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2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4.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招办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不公示)。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由考区招办按规定要求在6月6日前向省招办报备确认。

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25.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2)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3)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4)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2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等第,由省招办负责与全省高中学考数据库转接;省外就读考生的高中学考等第,要求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如实填写,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考生所借读省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数据库。

九、有关类型招生录取

27.“民考民”考生招生录取。(1)考生填报了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志愿,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2)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了普通类生源计划志愿的,按普通类录取。

28.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是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选报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29.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生源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不得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除教育部规定可以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本科艺术类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外,其余院校须从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生源中录取新生,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均不予认可。

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高校预录取名单、相应投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做改投档。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艺术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0.体育类招生录取。 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但体育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1.高校自主招生录取。通过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于6月10日-22日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选拔考核。通过选拔考核并具备入选资格的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第一批本科开始前完成录取。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已公示考生照顾分数标准向招生院校投档。院校必须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32.保送生招生录取。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5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33.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按照省招办《关于2016年对口高职考试招生纳入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16﹞4号)、《关于加强管理切实做好2016年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16〕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考单招计划纳入省内高职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额管理,未完成的计划转入以高考成绩录取的生源计划中一并执行。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34.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专项计划招生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高校专项计划由高校预留,参照自主招生办法进行考核和选拔录取。

我省实施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农(牧)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也可选报贫困专项计划(输入志愿前由中学和考区招办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报考贫困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35.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高校执行。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考生到校后须先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6.定向招生录取。除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民族班、民族预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外,在我省安排其他类型定向招生计划(如对口帮扶)的高校,要提供高校与定向生源单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定向招生协议。同一高校的定向计划与非定向计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计划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档,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若对口帮扶地区定向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可以用全省填报了定向志愿的考生作补充。经复征志愿,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37.港澳院校内地招生录取。对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主要包括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等院校。

38.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必须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39.军事院校(国防生)招生录取。军事院校(含国防生)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录取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

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由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培养。国防生被录取后须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按规定任职。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在我省的生源选拔工作由省招委、省军区政治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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