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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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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6

十五、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卡)及磁带管理

考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领、送试卷及答题卡,并严格执行保管、上交、销毁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一)考试结束后,试卷及草稿纸按科类、考场、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后由考区保存。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清考区、考点、考场、准考证起止号码,以备后查,保存期半年以上。

(二)答题卡(含空白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考试违规情况记录单、启用备用试题(卡)记录单、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等按照规定、要求、时间上交省招办。

(三)外语听力磁带由考区招办封存半年以后销毁;民族汉考(MHK三级)试题卷和听力磁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销毁和签字手续。

(四)备用试卷、卡袋要上交省招办检查,密封经检查无疑后再退给考区。

(五)开启了备用试卷、卡袋的考区(点),要报送《启用备用试卷、卡袋情况登记表》。无备用试卷、卡启用报告和登记,但却被启封的,要追究问责。

十六、评卷 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领导,省属高校承担。实施网上阅卷。

省招办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具体事宜负总责。省招办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评卷基本原则。

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评卷期间,对答卷保管、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部位、环节实施无死角视频监控并全程录像。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考生成绩单。

十七、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教育部负责汇总高校报送的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下达给省招办,省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相关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我省的来源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前由省招办汇总编印后公布。

录取时,严格按照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招生,未经教育部分送公布的计划不允许招生。我省执行只顺扩不点招。接受顺扩计划的原则是,招生院校在我省的生源充足、志愿内落档的高分考生较多;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加顺扩计划,省招办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以及顺扩计划数投档。

十八、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所有高校的《招生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查阅。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呈现

在投档录取时,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在省内中学就读高中的考生(含省内往届高中毕业生)的等第信息由省招办负责从学业水平考试库中直接衔接;省外高中借读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在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报名点负责录入电子库。报名点录入的成绩等第必须与考生借读省(市、区)提供的省级纸介质表格中的等第完全一致(由考区招办负责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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