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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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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十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理工、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对照试题文史、理工、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MHK)+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英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理工、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生:文化科成绩(藏汉双语考生按汉语授课计划志愿投档成绩计算)+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照顾分。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3/5)。

十九、录取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计划。

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三本院校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证自己的录取结果或《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二十、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在我省定向招生,必须提供定向就业单位与招生院校之间签订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安排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我省的招生录取规则是:

(一)录取条件:具有我省贫困地区户籍、在本省中学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青招委【2013】4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中相对应条款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

(二)录取方式:实行单设批次、单报志愿、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高职高专计划在提前专科结束后、普通专科开始前录取。

国家规定,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对象是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招院校、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招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的申请、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对考生的“面试+外语口试”等条件基础上的录取方式。单招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计划,省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委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性加分,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考生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一)考生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②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分别出具);③户籍迁移手续(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④在我省办理的《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再婚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方准报考和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中发现的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查处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志愿填报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之后才取得的加分条件,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二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招生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与处理。

二十五、附则

(一)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招生,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残障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州(地市)、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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