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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高考政策-高考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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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1

14.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6.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7.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8.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1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20.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1.高等学校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的定向就业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22.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23.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我省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以省招考办发布通知为准。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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