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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西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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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3

第十七条 江西农业大学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录取安排专业时以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江西农业大学优先录取获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农业大学须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条 江西农业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由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再由学校招生办按相关要求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入学三个月内,江西农业大学将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含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对不符合招生体检要求者,学校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江西农业大学将依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毕业证;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被江西农业大学录取的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应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周之内,将放弃入学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办。

第六章 奖学金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江西农业大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特长奖学金、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在籍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按照有关政策向生源所在地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江西农业大学设有专项扶困补助资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支持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标准为:本科文、理类3335-4255元/年,艺术类9200元/年,风景园林9200元/年,软件工程10000元/年,物联网工程10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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