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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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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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