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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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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十三、信息公开

103.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我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包括录取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时间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104.录取院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必须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和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10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106.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107.各级招生办要统一组织高考成绩有异议考生的查询工作,查分,不查卷。高考录取期间的每天22时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当天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招生办,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办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108.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jledu.gov.cn)、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网站(网址:http://www.jletv.cn)、相关媒体和各地区招生办查询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

10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0.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院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高考纸介质档案、照顾加分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院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高考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

111.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四、招生经费

112.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113.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114.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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