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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对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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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二十一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提升竞争力;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议事形式为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参加成员有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为: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设立若干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依照学院的规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教学管理体制。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系部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班子成员组成,议题根据其性质分别由系部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提出。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基层党建工作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评定教学成果、双师型教师认定等有关事项。其决议为学院教学管理决策的主要依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遴选推荐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教学委员会选举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其决议为学院科研管理和队伍建设决策的主要依据。

学术委员会由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遴选推荐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选举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聘请。咨询委员会就学院重大改革发展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为教师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依本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培训学习、进修提高、交流访问等机会;

(四)依学院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学院章程,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工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享有专业必修课程之外的选课自主权,并建立学分积累制度,支持和鼓励学生校外选课和顶岗实习;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陈述、申辩并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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