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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招生考试信息2014河北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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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十、录取

41.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向招生院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遗留问题的解决。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2.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河北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高考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并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44.录取工作分段分批次进行,第一段为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一特殊类型批、本科一批、本二特殊类型批、本科二批;第二段为本三特殊类型批、本科三批;第三段为专科提前批、专科批。

对口本科批随本科二批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提前批录取。

本一预科班、本二预科班、本三预科班,在相应批次后录取。

单招批中的保送生、高职单招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进行。

45.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平行志愿不能续发档案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利益,建议学校调档比例掌握在110%以内,逾期未上报的,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按100%掌握。

46.河北省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同一科类的控制线上未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投档。当某院校调档分数遇到多名考生成绩相同且多于应投考生数时,按文化成绩投档的,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按专业成绩投档的,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47.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投档前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最低投档分数等信息。

48.按照我省高中新课程改革后的高考方案规定,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必备内容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投档考生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的考生。其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录取时暂不做要求。

4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和时间,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0.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1.录取时我省按志愿顺序向高等学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一志愿录取后,若未完成计划,实行志愿征集和录取,不进行院校调剂。

52.高等学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等学校(不含对口招生),学校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53.艺术专业的录取

投档规则:

⑴使用河北省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投档。

投档比例由招生院校提出。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录取规则与我省投档规则不同的,投档比例可不受招生计划120%的限制。

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投档规则向招生院校投档后,招生院校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⑵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

将校考合格且经我省备案,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为院校确定的控制线),全部投档给考生报考院校,由院校择优录取。其中报考我省联考涉及到的校考专业还须相应类别的专业联考合格(美术类本科专业须我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本科合格)。

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规定自行划定。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我省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按教育部规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院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有关录取要求。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54.体育专业的录取

投档规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投档。

投档比例由招生院校提出。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投档。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录取规则与我省投档规则不同的,经招生院校申请,投档比例可不受招生计划120%的限制。

录取原则:由招生院校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投档规则向招生院校投档后,招生院校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55.招收蒙语考生的专业,汉语文和蒙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与高考其他科目总分之和排序,参考考生志愿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56.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57.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8.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本科招生计划。高等学校追加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9.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60.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⑴教育部确定项目的优惠加分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考生,增加10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10分。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省户籍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②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③侨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选择其一。具备优惠加分资格的考生,我省按照优惠加分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按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教育部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县、中学多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61.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2.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3.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之一。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4.省教育考试院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是否补录,由省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

65.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66.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67.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68.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填报的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

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6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0.各级教育考试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有关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71.符合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于5月5日至6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验证登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将本地区内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和班级及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类别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2.信息公示同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对举报情况,要认真对待,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或未进行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照顾。

十三、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73.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所在中学或单位,以及报名点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领取纸介质档案材料,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等学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不提供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到县(区)咨询服务站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高等学校根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74.高等学校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75.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等学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由省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76.凡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如当年不报到,其录取信息将于次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如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77.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加分相关材料,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指纹仪、身份证识别仪等高科技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高等学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四、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78.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9.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⑶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⑷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⑹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⑺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⑻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⑼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⑽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0.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⑹各市、县招委办事机构应设信访咨询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81.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⑶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⑷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负责考生的信访咨询工作;

⑻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⑼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⑽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2.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83.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录取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⑷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⑸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⑹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⑺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⑻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⑼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⑽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4.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85. 要注重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工作,一旦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十六、附则

86.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贫困专项生、免费师范生、本科工程教育实验班、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及港、澳高等学校在内地的招生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7.部队院校、公安院校及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88.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89.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和辛集市,“县”为县、县级市、区。

90.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河北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2014河北高考招生工作规定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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