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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15.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哪些高校在我省招生?考生如何报考?什么时候知道录取结果?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招生的香港特区高等院校有12所: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岭南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其他10所实行单招。澳门特区高校有6所: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两所高校参加远程网上录取,安排在提前批录取。报考这两所高校的考生,必须将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栏平行志愿中的第一个位置。报考这两所高校的考生必须将院校志愿填在六个平行志愿的第一个位置,如果不填在第一个位置,将是无效志愿。省招办将填报这两所高校志愿的考生信息提供给高校,高校根据学校的录取标准确定录取名单,省招办按照学校确定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根据两所学校要求录取内地考生不考虑考生的各类照顾加分等优惠政策,按考生的高考实际成绩录取。录取时间是7月11日-14日。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高考成绩填报第一至第四批院校。
报考其他港、澳高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考生可登录有关高校网址按要求直接报名,自行下载报名申请表,并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将有关材料直接寄招生学校。省、市、县招办不负责这些院校的报名。报考港澳高校的考生,还可以填报提前批、第一至第四批院校志愿。香港10所单招高校将于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省招办,被这10所高校录取的考生填报的志愿作废,不再参加内地其他高校的录取,省招办不再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向内地其他高校投放被录取考生档案。
一般情况下,这些院校报名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底,部分院校还组织笔试或面试。就读香港院校的学生每年所需费用一般在12-16万港币左右(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就读澳门院校的约为5-6万澳元左右(含学费、食宿费、生活费)。
内地学生在上述香港、澳门地区的学校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内地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承认。
经教育部批准,2015年台湾高等学校将在我省继续招收自费本科生。招生学校为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等院校。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台湾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文化成绩最低需达到我省的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将于2015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凡被台湾高等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及招生院校的委托,协调大陆学生赴台就读事宜。具体报名手续和台湾招生学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是教育部授权进行大陆赴台就读报名和宣传的唯一网站,通过其他途径报名均无效。
16.对考生在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违规处罚有哪些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编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17.对招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有哪些规定?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18.对严重违规的招生高校处罚有哪些规定?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 填报志愿须知
第三部分 提前批文理类录取
第四部分 提前批艺术、体育类录取
第五部分 第一、二、三、四批文理类录取
第六部分 技能高考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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