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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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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七、评卷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承担评卷的具体工作。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网上评卷工作纪律。

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参考制定评分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过程安全、评卷结果准确。

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要加强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省招生考试院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考生成绩由招生考试部门按程序通知考生本人。

评卷工作文件另文下发。

八、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将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16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预留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九、填报志愿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认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查阅《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忽或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我省高考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安排在6月下旬进行。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的网络安全和系统建设工作,确保符合填报条件的所有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填报志愿。

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理科类专业志愿,但填报有体育、艺术类专业本科志愿的考生,不能同时兼报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志愿。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十、政策照顾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我省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5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5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总分加5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总分加5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个体育项目之一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总分加5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5.具有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具有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2.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总分加10分;被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总分加5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含)以上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体育、艺术类特长生。

(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六)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十一、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下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文、理科类录取批次为:

1.提前批本科高校(为军队、公安、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其他有关高校);

2.第一批本科高校;

3.第二批本科高校;

4.提前批高职(专科)学校;

5.高职(专科)学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为:

1.第一批本科高校;

2.第二批本科高校;

3.高职(专科)学校。

(三)艺术类录取批次为:

1.美术类设置四个录取批次:

(1) 梯度志愿本科院校(使用校考成绩或使用统考成绩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的本科院校);

(2) 平行志愿本科院校A段(使用统考成绩且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的本科院校);

(3)平行志愿本科院校B段(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

(4)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

2.其他艺术类(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等)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均实行梯度志愿):

(1)第一批本科院校(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及“211”大学);

(2)第二批本科院校(一般本科院校);

(3)第三批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

(4)高职(专科)院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若生源不足,按程序征集志愿,若仍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降分后考生按要求填报志愿,省招生考试院按程序投档,高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总数及专科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中,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招生考试院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完成招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今年文、理科类继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是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和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左右。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平行志愿高考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具有我省2016届普通高中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考生位次排序在其他考生之前。若考生具有学考成绩,则学考总分高的考生排序在前。若考生学考总分相同,再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其他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政策性照顾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

美术类、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贵州大学农林类专业,若生源不足,可对一本线下填有该校农林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适当降分投档。

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高职(专科)学校录取时,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

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各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规则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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