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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
(五)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
1.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高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招生办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5%执行,如需调整投档比例的高校须向省招生办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高校要根据已投档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由省招生办按照缺额计划数统一安排网上补报志愿,并根据补报志愿生源情况,按缺额计划数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录取。若多次补报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可以实行降分征集志愿,并按上述程序投档、审核、批准录取。
2.贵州大学农科类专业,若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对一本线下填有该校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适当降分投档。
3.第二批本科免费师范生,从已签订协议考生中,在二本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由招生高校对考生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若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投档,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4.今年我省八所本科院校实施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工作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免费师范生院校之后,第二批本科院校之前进行。录取时,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二本批次分数线执行,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若生源不足,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二本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5.贵州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从口试合格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若二本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6.今年大连民族学院、江西师范大学两所高校面向我省部份贫困地区招生,分别定向铜仁市和望谟县就业。报考这两所高校的考生,须在填报该志愿前分别与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望谟县教育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投档时从已签订协议考生中,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六)第三批本科院校
第三批本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招生办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投档,投档比例依据各高校提出的申请,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执行。高校要根据已投档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由省招生办按照缺额计划数统一安排网上补报志愿,并根据补报志愿生源情况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投档,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七)提前批高职(专科)院校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和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政府订单培养生,应从已签订协议的考生中,在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由招生高校根据考生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八)高职(专科)院校
高职(专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前进行预投档,高校根据预投档生源情况确认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可适当扩大。高校要根据已投档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将在网上进行补报志愿,省招生办根据缺额计划数和补报志愿生源情况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投档,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九)预科招生
今年预科招生分为三种模式:
1. 少数民族预科
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可根据各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生源不足的高校,也可按照批次控制分数线下降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择优录取。
2.民汉双语预科
今年贵州民族大学、凯里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三所院校招收能用民汉两种语言交流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录取之前进行,根据考生口语测试合格和高考文化成绩,可在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审核批准。考生录取后,需与省民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分省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学司[2014]6号),今年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烟台大学在我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经教育部审核通过的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在第二批本科院校的“少数民族预科”栏目内填报志愿,由省招生办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总分相同考生的排序及录取
1、普通高考总分相同时,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位次排序在往届生(含同等学历考生)之前。
2、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考总分相同时,其位次排序为:以省教育厅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1个学科(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政治、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总成绩(总分1650分)作为排序的依据,总分高的考生排名在前。当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高考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高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3、往届生(同等学历考生)普通高考总分相同时,其位次排序为: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数,再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4、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普通高考总分相同时,其位次排序为:转入考生若参加了我省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考同分排序时按我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考同分位次的排序政策执行。转入学生若没有参加我省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考同分排序时则按我省往届生普通高考同分位次的排序政策执行。
5、在录取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参考依据。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后,招生高校可在进档考生范围内,按照公布的招生章程,参照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录取考生。
三、录取工作要求
(一)按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成立有教师、学生及校友参加的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的招生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组织实施好本校录取工作。若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与教育部和我省招委的规定不相符的,要以教育部和省招委的规定为准。
(二)各高校、各级招生办要深入实施阳光招生,认真执行“十公开”规定: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三)各高校、各级招生办要严格执行“十严禁”: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四)各高校要按我省录取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录取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上传考生电子档案和故意拖延时间或不按规定时间阅档、退档的高校,均视为高校录取,不予退档,高校要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省招生办将对上述情况上报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学生司。
(五)高校要加强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密钥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网上录取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六)高校在录取中要慎重对待考生退档,退档要有充分的理由,退档记录必须清楚,文字表述必须准确。已处于录取状态考生不能退档。高校不能以考生无法联系或因跨年度收学费等理由提出退档。
(七)各批次按规定投档后不满额的高校,省招生办将及时向考生及社会公布缺额情况,考生可在网上补报志愿。省招生办按规定向高校投档,高校不得拒录补报志愿考生。
四、录取工作程序
(一)录取审核组核准各高校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后,通知技术管理组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二)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接档、阅档、退档、审录等工作。
(三)高校审录后,对拟退档的考生电子档案注明退档原因,录检组同时认真作好退档记录。在录检审核中,若发现高校没有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可不予批准录取,由学校调整后再进行审批。
(四)高校录取满额后,由录检组审核确认,提交录取审核组再次审查确认,并打印录取新生名册,省招生办负责人签字,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五)新生录取工作,于7 月上旬开始,8 月中旬结束,各高校录取数据由省招生办统一向教育部上报。
五、录取工作纪律规定
(一)录取工作人员“六不准”规定: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录取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进入录取场,坚守岗位,服从指挥,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工作外出须经录取场领导批准同意。
(三)录取场管理规定:(1)不得擅自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主机房、调档室、录检组、审核组等办公场所。(2)不得在录取场所拨打、接听私人电话;(3)任何个人不得索要数据库和服务操作系统的账号和密码;(4)不得携带移动硬盘、U盘、磁盘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录取场复制相关信息资料;(5)不得将与考生有关的信息、数据、资料带出录取场所;(6)不得使用自带的手提电脑或者其他设备连接工作网络;(7)不得向高校投放不符合规定的考生电子档案;(8)不得擅自查询、记录、复制、变更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和数据;(9)不得擅自开机调档;(10)不得向外公开考生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
(四)录取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阳光招生,公平招生,廉洁招生,自觉遵守录取工作纪律,维护录取工作的秩序。对违反录取工作管理规定和纪律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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