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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四)符合报考条件㈣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 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或广西高中毕业证书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五)符合报考条件㈤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 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中职学校提供)。
(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5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 6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2. 有 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中职学校提供)。
( 3 )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六)符合报考条件㈥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随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军转安置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外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转业证。
2.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外来人员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单位证明。
(七)符合报考条件㈦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考生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须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 A4 纸复印。
三、责任追究
(一) 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 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 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 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 组织、参与 “ 高考移民 ” 活动的。
6.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1 〕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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