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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第十条 录取原则
(一)投档规则:学校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规定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给予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分或降分照顾折合到总分投档。
(二)出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以考生的文化高考成绩(含加分或照顾分)为主要依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若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行录取非第一志愿专业考生,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非第一志愿专业之间无志愿、分数级差。对未能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及其余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未填有未录满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征集志愿的方式再次录取,直到录取满为止。
(三)录取通知书寄送办法: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连同入学报到手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被录取考生,寄送地址以考生高考报考时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准。
第十一条 英语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一)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有英语口语考试成绩,按高考文化分择优录取;没有英语口语成绩者,不预录取。专业录取方式同第十条第(二)款。
(二)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德、智、体、美全面考核,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方式同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招录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农业户口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生招录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少数民族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划定,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80 分;具体报读条件以广西招生考试院出台的文件为准。
预科阶段,考生集中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课程,经考核合格,第二年直升到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其中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艺术设计、美术学、化学、应用化学;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公共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等专业;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体育学类、旅游管理类;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制药工程等专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新闻学、学前教育、音乐学等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及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等专业。
第十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免费师范生除外)、住宿费及教材费等学杂费。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其中普通本科生每学年学费按学分收费,专科(高职)生学费按学年收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实际数额收取。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学校出台了“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学生补助等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针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独立或共同出资专门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真如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第七章 毕业及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录取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我校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如发现考生、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招生考试中的工作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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