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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
八、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一)终检医院。自治区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复检申请。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行相应指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考生必须按时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复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批准后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复检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进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说明,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 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对于再次检查的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需按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
(四)保障考生复检权益。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其中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安排复检。
九、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对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对体检工作中的舞弊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附件: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10〕12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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