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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同一专业分数总分相同时分别参照文理综合成绩顺序)。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优良。
第二十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艺术设计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工科类本科专业11000元/人?学年;其他本科专业:98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标签:甘肃高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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