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liujy
2016-02-25
宁县三中原教导主任、副校长王某某收受他人钱财为跨省高考移民报名。2月24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再审该案并终审判决,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收受钱财违规为他人报名参加高考
2008年1月份,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已判刑)来到时任宁县三中教导主任王某某办公室内,要求王某某为几名河南籍考生在宁县三中报名参加高考,并表示每名学生给2000元作为报酬,王某某表示同意,并为赵某提供了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之后,赵某再次到王某某办公室内,提供了王某、赵某等11名考生的户籍资料和高考报名表,并交给王某某2.2万元。后王某某违反高考报名规定,利用赵某提供的学生信息,为11名考生办理了高考报名登记,并上报庆阳市宁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随后又私下指使本校学生冒名顶替11名河南籍考生参加英语听力测试和体检,使这11名学生通过高考资格审查,取得考试资格。
在报名中,王某某支付11名考生高考报名费后将剩余17820元归个人所有。
事件告发当事人一审被判缓刑
2008年6月5日,庆阳市“高考移民”事件被告发,2009年2月11日,庆阳市公安局将该系列案分别移交镇原、宁县公安局办理。王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4年3月26日,宁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操作,为11名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办理了报名手续,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遂判决其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已过追诉期且悔过可轻判
2014年7月18日,庆阳市中院二审认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上诉人王某某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时间为2008年6月份,至侦查机关初查之日,已过追诉期限,依照《刑法》规定应当终止审理,遂依法判决,维持宁县法院对其犯受贿罪的定罪、处刑部分;撤销对其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处刑部分;其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终止审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庆阳中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终止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处不当,为此予以纠正。鉴于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情节,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从轻判处。
甘肃副校长给11名高考移民报名收受好处费二审被判缓刑分享到这里,更多内容请关注甘肃高考资讯栏目。
标签:甘肃高考资讯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