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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四、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一)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各高校要规范制定招生章程,对学校的办学类别、录取规则(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核定,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正式向社会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站以及宣传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合法、完整。
(二)规范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工作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招收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高校,以及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梳理总结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规范测试管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农村卫生人才定向计划等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考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和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本科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专业术科校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传力度。省招生办公室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将公布各高校的招生计划、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或排位)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
(四)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
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要优化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要建立招生问责制,高校校长要对录取结果负责,并签发录取通知书。
(五)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公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民办高校要按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并做好公开、公示的相关工作。各高校要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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