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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8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⒈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只从我校校考合格考生中录取;根据生源情况,调节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⒉ 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校考复试成绩×70%+高考文化科成绩×3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⒊ 对报考我校音乐表演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术科校考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4. 对报考我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5. 对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科成绩×3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6. 对广东考生,我校艺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与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须参加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要求发音、听觉器官无疾病;报考音乐表演(钢琴)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报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觉器官无缺陷;请有相关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参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最高为免缴四年在校学费。
第三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出现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符合国家减免学费政策要求的灾区受灾学生等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⒊ 助学金:国家财政拨款在我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学校董事单位、校友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个人在我校设立社会助学金,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基地,每年可为学生提供20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204310
传 真:020-36207054
电子邮箱:zsb@gdu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s.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6207065
020-36207052(高考录取期间)
传 真:020-36207065
电子邮箱:gpjjjc@gdufs.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授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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