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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香港中文大学高考招生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6-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香港中文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 结合香港中文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香港中文大学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香港中文大学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等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2016年于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招生计划将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香港中文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经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拨款资助。获国家教育部列入提前录取批次重点高校名单。

第五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招生咨询及行政工作由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统筹负责。

第四章 学制

第六条 香港中文大学所有本科课程均采用灵活的学分制度,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收入学的学生,修业期为四年,须至少修毕123学分,其中包括主修课程规定必修的学分,以及通识教育、语文、体育、资讯科技、副修或选修科目。学生可按个别情况及兴趣订定其修业进度,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并符合主修课及大学其他毕业规定,便可获颁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后即成为正式本科生,入学时就其所属人文、理科、工科、商科专业大类的相关学系中选择并提出专业意愿。学生于第一学年修习所选择主修专业的基础科目,及其他通识、语文等课程,利用第一年时间了解自己的专业兴趣,适应新的学习及考试模式。按个别学系安排,学生可于第一或第二学年确定主修专业。有关专业的选择详见附录1。

第五章 录取

第八条 获国家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学在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通过提前批次录取本科生。

第九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内地招生计划分设人文、理科、工科、商科四个专业大类。人文类包括文学院、教育学院、法律学院及社会科学院的专业;理科类为医学院及理学院的专业;工科类为工程学院的专业;商科类为商学院的专业。文史类考生可选择人文及商科类;理工类考生可选择人文、理科、工科及商科类。

第十条 香港中文大学专业设置分「全额奖学金类」、「免学费奖学金类」、

「就学奖学金类」、「人文类」、「理科类」、「工科类」及「商科类」七项。获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免学费奖学金类」或「就学奖学金类」之学生,文史考生可于录取时选择人文或商科大类;理工考生则可选人文、理科、工科或商科其中一类。

第十一条 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在符合香港中文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香港中文大学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同分的情况下,则先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十二条 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以150分为标准满分计算,自费生的英语成绩须达120分或以上;奖学金生则须达130分或以上。

第十三条 奖学金类只录取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非奖学金专业类只在一志愿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志愿。本校不参与征求志愿。

第十四条 本校不考虑对考生的各类照顾加分优惠政策,将依据招生办公室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调阅档案,并以考生的高考实际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顺序录取。但不设高校志愿分数级差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本校预留若干非奖学金专业类机动名额。大学可根据生源情况及考生成绩,在个别省、市、自治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量调整及确定提档比例。

第六章 学费

第十六条 香港中文大学非本地生的学费为每年120,000港元。校園宿舍住宿费约10,000港元,其他杂费、生活费每年约需30,000港元。另在首学期须缴付一次性保证金450港元(学生离校时,如无须赔偿任何费用,则保证金予以发还,但通常移作学生的毕业费)。

第七章 奖学金

第十七条 香港中文大学提供奖学金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免学费奖学金类」及「就学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奖学金章程参看附录2)

第十八条 同时选择报读奖学金及非奖学金类的同学, 倘高考成绩未达奖学金的录取线, 香港中文大学将考虑其非奖学金的专业志愿, 按其高考成绩择优而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选择报读奖学金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内地学生来港就读须申请「进入许可」标签,香港中文大学将安排获得录取的同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标签。学生取得标签后,须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办赴港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于八月下旬抵港就学。大学将举办各类迎新活动,以及安排注册、选课辅导等,协助学生适应学习生活。

第二十二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为: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电话:(00852) 3943 8946 、(00852) 3943 8661或13068470068(内地号码专线);传真:(00852) 2603 5184;电邮:ugmain@cuhk.edu.hk;网址:http://www.cuhk.edu.hk/adm/mainland。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负责解释。

香港中文大学

 

2016学年本科專业一覽表

招生大类名稱

学院

主修專业

招收考生类別

文学院

人类学 (1)

文史类

理工类

中国語言及文学 (1)

文化管理 (1)

文化研究 (1)

英文 (1)

艺術 (1)

歷史 (1)

日本研究 (1)

語言学 (1)

音樂 (1)

哲学(1)

宗教研究 (1)

神学(1)

翻譯 (1)

教育学院

文学士(中国語文研究)及教育学士(中国語文教育)  (1) 

文学士(英国語文研究)及教育学士(英国語文教育)  (1)

通識教育 (1)(4)

數學及數學教育 (1)(4)

健康与体育运动科学 (1)

法律学院

法学士 (3) 

社会科学院(6)

建筑学 (8)

经济学 (7)

地理与資源管理学 (7)

環球经济与金融 (8)

政治与行政学 (8)

新聞与傳播学 (7)

心理学 (7)

社会工作学 (8)

社会学 (7)

城市研究 (7)

医学院

生物醫學 (1)

理工类

中医学 (1)

医学 (1) 

护理学 (1) (4)

药劑学 (1) (4)

公共衛生 (1)

理学院

理学 (5)  (包括生物化学、生物学、細胞及分子生物学、化学、地球系统科学、環境科学、食品及營養科学、數学、分子生物技術学、物理、统計学)

地球系统科学 (大气科学 / 地球物理)  (2) 

數学精研 (2)

理論物理精研 (2) 

計量金融学及风险管理科学 (2)

风险管理科学 (2)

工程学院

工程学 (包括生物医学工程学、計算机工程学、計算机科学、电子工程学、能源與環境工程学、信息工程学、數学与信息工程学、机械与自动化工程学、系统工程与工程管理学)

理工类

商学院

工商管理学士綜合課程

文史类

理工类

環球商业学 (2)

国际貿易及中国企业 (2)

環球经济与金融 (2)

酒店及旅游管理学

保险、金融与精算学/計量金融学 (2)

專业会計学 (1)

計量金融学及风险管理科学 (2)

(1)  可于第一年選擇為主修專业,入學時須通過有關学系甄選面試始能修讀。

(2) 不适用于第一年課程。学生須以第一学年成績申請以該等課程為主修專业(个別專业并須以轉系方式),经遴選并符合有關学系的規定,才能于第二年修讀。

(3) 可于第一年選擇為主修專业,接受人文类、理科类、工科类及商科类学生,高考英語單科成績須达總分的85%或以上。

(4) 能操流利广東話

(5) 高考成績總分达88%或以上的學生最早可于第一学年初選定主修專业。

(6) 人文类学生于入学時須選擇社会科学院。首学年修習学院基礎課程,不帶主修科。完成首年課程后,学生可于学院所设的十項課程中選擇其一為第二、三及四学年之主修。

(7) 学生完成首年課程后可自由選擇此課程作為主修專业,課程或会安排学生進行面試。

(8) 学生必須符合有關課程的入讀規定始能于第二学年作為主修專业。

附录2

奖学金章程

第一条 为鼓励成绩优异的内地学生来香港中文大学就读,本校提供奖学金名额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免学费奖学金类」及「就学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奖学金名额分布于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

第二条 奖学金只给予填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考生亦须以「全额奖学金类」、「免学费奖学金类」或「就学奖学金类」为其中的专业志愿。

第三条 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或高于香港中文大学为颁授奖学金而定的最低分数方可申请奖学金。(以750分为标准高考满分计算,理工类及综合类考生须达630分或以上,文史类考生须达600分或以上;另英语单科成绩须达130分或以上。) 若符合奖学金最低分数考生超过该省、市、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则按名额及高考实分由高至低顺序选拔,先为「全额奖学金类」,再为「免学费奖学金类」或「就学奖学金类」。

第四条 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免学费奖学金」及「就学奖学金」三种。「全额奖学金」学生将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以及每年45,000港元住宿及生活津贴;「免学费奖学金」学生可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就学奖学金」学生则每年可获豁免45,000港元学费,为期四年。奖学金只于学生在学期间颁发,且颁授期不得多于四年,修业期超逾四年上限者亦不会另获奖学金。

第五条 三项奖学金专为内地学生而设。若学生于在学期间任何时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则须终止奖学金之颁发。

第六条 奖学金原则上为期四年,但获奖学生每学年成绩须达到大学具体规定的平均积点3.000(相当于乙等),方可在其后学年续领。若学生学年成绩未达到续领奖学金要求的平均积点,则须保留观察一年,但若翌年成绩仍未达到大学的规定,有关奖学金则须终止。若奖学金生因违反任何大学规例或条例,经大学教务会学生纪律委员会议决予以处分者,大学可考虑暂停或终止其奖学金。

第七条 选择奖学金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的颁发须依照香港中文大学制定的相关规章及程序执行。香港中文大学对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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