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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16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三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市)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在三省(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我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位于重庆主城,有南岸茶园、铜梁两校区;学院占地面积320.7亩;总建筑面积13.8万m2(自有产权8万m2,非学校产权5.8万 m2),教学行政用房6.3万m2;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1.8万m2;宿舍面积3.3万m2,非学校产权系学院举办方重庆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零租金方式租与学院使用;校园建筑设计独特,功能完备,校企相联,寓企于校,产教互融。
第二十三条 我校现有专兼职教师总数为197人,其中专任教师137人,聘请校外教师60人,生师比15.4:1。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29人;研究生60人;经我校认定的双师素质教师共79人,占57.6%。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1388万元,购置多媒体投影教学系统(123)套、教学计算机(563)台。校园网宽带(2000)M,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学院目前在校学生近3000人,有纸质图书17万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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