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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凡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中职学校毕业生,均可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条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2、录取批次及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阶段,调档比例按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3、录取原则:
普通文理科考生按照各省市投档分数以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底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文科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优异的考生,理科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优异的考生。
艺术专科按照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市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总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艺术成绩优异的考生优先。
4、尊重考生的志愿,在专业录取时,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将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6、各专业男女生不限。报考我院的考生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
7、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处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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