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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6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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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5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信息。文理科各专业学费6200-8000元/年•人,空中乘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学费10000元/学年•人,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人物形象设计、摄影摄像技术等专业学费11500元/学年•人。学生公寓住宿费1000-1200元/学年•人。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2.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区)的加降分投档、同等条件优先、视达线等录取照顾政策。

3.进档原则: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所有进档考生皆视为第一志愿进行择优录取。

4.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办法: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专业确定: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即按投档成绩(艺术、体育类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安排,如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专业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考生分数相同的安排在同一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7.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8.男女生比例: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9.录取体检标准:学校婚庆服务与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空中乘务、公共事务管理(城市管理与监察方向)等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女生160厘米以上,不接受口吃、听力受限考生。其它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在江苏省录取中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4C(必测科目)+2C(选测科目)+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若其他各省(市、区)对录取原则有明确要求的,学校参照执行。

11.学校鼓励考生积极参加义务志愿活动,高中阶段有义务志愿经历(在社区、街道、社会福利机构等参加义务志愿活动)的考生,在填报学院志愿结束后将义务志愿经历的有效证明寄送到学校招生处(办公楼106室)并来电确认,经审核通过后可在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12.学校是民政部确立的“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实施高校,全国31个省(市、区)的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孤儿中、已报名参加2016年高考(或对口考试)并自愿报考学校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中职生),第一志愿报考,成绩达到各省(市、区)专科批次的学校提档线即可录取。

第五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入学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1.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同学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勤工助
学岗位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临时性资助。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制度,对已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采取先入学、再核实的方式保证学生顺利入学。在校或毕业时应征入伍的同学可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参加“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的孤儿学生,三年在校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学费、食宿费、书本费等,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经费承担。日常零用钱由原所在福利机构解决。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23-65626117。

第十九条  郑重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录取期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方便学院及时和考生沟通。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

邮    编:401331

招生电话:023-65626666、023-65626165(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qcmc.cn

招生网址:http://zs.cqcmc.cn

电子邮件:cqcmczs@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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