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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高职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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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地点及内容

(一)文化素质测试:

凡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免试生除外),均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测试内容主要涵盖中学所学的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以及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知识。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工作由各区县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满分为3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考试时间2016年3月27日(星期日)下午14:30-16:30。考生在报名区县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

(二)职业技能测试:

1.凡报考15个高职对口招生专业所对应单招专业的对口高职考生,需直接参加2016年3月19-20日专业技能考试,以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300分折算计入总成绩。

2.普通文理考生以及对口高职艺术和其他类考生,则参加我院分专业类组织的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查考生报考高职专业的职业技能适应性能力及专业实践动手能力,对普通文理考生也可考查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知识两门高中技术学科掌握情况。测试满分为300分。

3.考试时间:2016年4月3日——5日

4.考试地点: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考点

第十七条 分数线公布

1.成绩查询:2016年4月9日,考生可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及我院公众信息网查询成绩,如有异议考生可于4月11日下午5点前向我院申请成绩复核。

2.学院预录取分数线公布:学院于2016年4月12日前将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分专业拟划定的预录取分数线、预录取方案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考生于2016年4月13日登录学院网站单独招生专栏查询预录取分数线,同时公布我院预录取后分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如有缺额,将面向文化基础测试上线且未被预录取的考生,于4月14日9:00至17:00在市教育考试院公众信息网上再次征集报名。

3.4月16日进行第二次学院自主测试,4月17日学院将测试成绩库和按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分专业拟划定的第二次自主测试预录取分数线、预录方案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并上报全部预录取考生名单。4月18日将经审核通过的第二次自主测试预录取分数线通过学院网站单独招生专栏公布。考生可在学院公布预录取分数线后可登录学院网站单独招生专栏查询预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预录取公布

学院于2016年4月13日至19日在学院网站单独招生专栏公示高职单招预录取考生名单,考生可凭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号查询,公示结束后将预录取结果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

1.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身体健康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

4.录取原则:文化基础测试按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分普通高中生、中职生统一划定资格线;学院自主测试按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分类别划定预录取分数线;录取考生须同时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文化基础测试资格线和学院自主测试分类别预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在总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专业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专业录取办法:根据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自由考生;若还不能满足计划,则从同一类别服从调配的其他专业志愿自由考生中选择,直到公布计划录满为止。

6.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在单招报名时可持获奖证书原件于2016年4月1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统一交到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经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由学院考核公示后,即可免试录取。

7.我院于4月18日至24日在学院网站(http://www.cqcvc.com .cn)单独招生专栏中公示我院通过的全部预录取高职单招考生信息,考生可凭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号查询,公示结束后将预录取结果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8.被我院预录取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于4月20日前到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博学馆308-1)办理录取确认手续,并领取录取通知书(已确认的考生不能再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考);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录取。

9.学院于2016年4月21日前将高职单招确认录取的考生数据上传市教育考试院审查备案。

第六章 其它

二十条 性质及待遇

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通过学院预录取并经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确认录取的考生,在校读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学、转专业,其它待遇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凡是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统一于2016年9月入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

第二十一条 助学保障

1.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银行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制

1.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院单独招生工作。

2.学院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电话:023-49578007。

3.按照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监督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23-49578000、49579000、49578033

学院网址:http://www.cqcvc.com .cn

学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999号

邮 编: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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