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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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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经我市批准进行面试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招生院校应在录取前向市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合格名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及合格名单录取,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时可适当降分录取面试合格考生。

市属院校特长生招生

五十一、为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2013年将继续在重庆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择优录取到重庆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详见《关于重庆市2013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3〕3号)文件。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二、为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2013年我市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3〕2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五十三、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五十四、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五十五、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

五十六、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五十七、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教考发〔2012〕196号)文件执行。

五十八、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分为未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和已作来源计划的艺术类本专科院校志愿。

(一)未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二)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各类设3个院校志愿。美术类院校志愿最多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艺术其他类院校志愿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

五十九、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批(单独录取院校,下同),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六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未作来源计划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已作来源计划院校志愿投档,凡是被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认定我市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直接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进行投档,对按专业成绩或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他采用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学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三)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档案。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艺术院校录取,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如只填报了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须在艺术类全部录取结束后,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四)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六十一、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教考发〔2012〕231号)和重庆市制定的《体育考试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从2013年起体育专业考试增加专项测试,测试的类别按《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项目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6号)文件执行。

六十二、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分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顺序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六十三、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批。

六十四、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六十五、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体育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体育类招生院校录取,如体育类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保送生招生

六十六、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3〕6号)和《关于切实加强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1号)执行。

其他类招生

六十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3〕10号)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的考生,应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档案。报考体育单招考生持高考考生号到报考学校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登录学校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

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应如实填写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六十八、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十九、专业技能测试达到优良者,方能参加对口高职本科录取。

七十、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七十一、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二、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和《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三、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四、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五、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由招生单位自行负责。

七十六、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公示

七十七、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示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降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3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3年底。

七十八、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九、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二、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组织领导

八十四、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五、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六、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八十七、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十八、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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