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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第七条
市属高校根据“计划”专业(方向)、名额以及学习年限,招收本科生,并按对口央属高校新生入学时限派遣到央属高校。央属高校负责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等工作。
市属高校为学籍管理主体单位,对口央属高校为交流学生建立临时学籍,为教育、教学、教务、临时学籍管理实施单位。交流学生每学期按照央属高校要求报到注册,央属高校及时将交流学生注册信息送达市属高校,作为市属高校学籍管理依据。如果发生交流学生未按照央属高校要求按时报到注册等情况,共建高校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八条
央属高校应为“计划”学生建立学期学业预警机制。交流学生按央属高校学业预警机制执行,央属高校应按学期向市属高校通报学生的学业预警情况,如交流学生规定时间内因故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例如,未达到央属高校学期学习成绩要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或需要休学半年以上),共建高校应进行协商,交流学生回到市属高校继续学习,相应学期成绩要求及学籍管理按市属高校执行。
第九条
参加“计划”的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央属高校其他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可以按照央属高校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发生费用自理。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应征入伍时,由市属高校按相关要求办理征兵手续,退役后继续在原央属高校原专业学习。若交流学生入伍退役后不适合在原央属高校原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回到市属高校,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交流学生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市属高校按规定组织开展推免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央属高校可优先考虑录取参加“计划”的市属高校学生。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属高校划定,评定由央属高校完成。双方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流学生提供其他专项奖学金。央属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定期为市属高校学生工作部门提供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和鉴定评语。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应在进入央属高校时转入央属高校,按照央属高校规定进行管理,由组织关系所在校做好交流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交流学生按照央属高校要求参加党团活动、社团活动、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获得一切成果及奖励为双方高校共同培养成果。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市属高校。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期间须遵守央属高校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央属高校应及时通报市属高校并提出处理意见,双方协商后,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对于学生退出计划的情况,不再增补新的学生。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按市属高校规定向录取高校交纳学费、住宿费,不需要向央属高校缴纳,其他费用按双方高校协议规定执行。市属高校负责为家庭困难的交流学生办理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由央属高校为其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市属高校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属高校负责报销。央属高校组织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都应积极进行救助。所发生费用按各自学校的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单位)、本人承担。需市属高校承担的费用,按市属高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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