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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范高校招生行为

编辑:sx_xiexh

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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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保证招生公平,日前,教育部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各类主体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予以规范,为处理招生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对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招生公平、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办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未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高校违反上述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和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高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违规行为包括: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招生考试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情形有: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包括: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招生工作人员有上述违规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考生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违规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机构、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办法》还规定了高校招生违规行为查处程序、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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