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石家庄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11-03

鉴于大家对大学就业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12年石家庄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文,供大家参考!

12年石家庄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文件

石办发[2009] 13号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9月16日)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往年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民生,发展和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省委,省政府对此专门部署,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2009]3号)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9]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广开渠道,挖掘潜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继续抓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落实

1.“村官”计划。每年计划选派3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本科约占80%,专科约占20%)到村任职3年,选拔对象为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近3年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从2009年开始,落实省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和“河北省地方特设岗位计划”每年500余个(小学约占40%,初中约占60%)。“特岗计划”教师的选拔对象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可招聘部分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招聘办法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特岗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3.“三支一扶”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规定,在落实好省下达我市每年100名左右“三支一扶”志愿者计划的同时,从2009年开始启动市级“三支一扶”计划,连续2年,每年在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募100名左右志愿者,安排到山区县和经济不发达县的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两年。

4.“选调生”选派。全市计划每年选派8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选拔对象为全日制普通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

(二)积极为各类企业输送高校毕业生

1.把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的重要渠道,每年力争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输送毕业生不少于16000人。

2.国有(含控股或参股)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积极进行人才储备,更多地吸收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年接收毕业生3000人左右。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和相关因素,由发改委,重点办确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聘等形式帮助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参加公益岗位计划”

从今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开发的公益性高为重拿出一定数量(一般不低于总数的30%),用于援助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援助期限最长为3年,主要在各县(市)区和城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工艺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也要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和就业等公益工作。

(四)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补充工作

1、从2009年开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和特殊人才外,都将有计划地实施公开招聘,原则上30%的名额用于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严把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完善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补充工作。

2、2009年市环保局,卫生局,统计局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空缺的412个职位,全部通过公开招录形式进行补员,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招录对象。

3、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统筹使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编制余缺及时调整和合理使用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平衡配置教师资源。建立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每年暑假前根据当年教师自然减员和新学年教师需求情况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公办学校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所空编制须有计划地通过公开招考,选聘等方式进行补员。

4、抓紧制定我市乡镇,社区卫生医疗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出现空编的单位,要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予以补充。

二、优化政策,创新举措,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五)取消进市“门槛”,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

继续坚持“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凡有意来我市[含各县(市)区]就业创业的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学历,专业和生源地的限制。在2年择业期内的,可与就业单位签约,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报道手续;毕业未满3年的,可委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代理机构将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先落户,后就业”。

(六)开辟“绿色通道”,广泛吸纳优秀人才

从2009年开始,重点引进一批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1、事业单位引进上述毕业生时,只要专业对口,岗位需要,将不受编制限制,放宽进人计划,实行“先进后出”。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得低于单位内同等条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性质决定的开支渠道负担。中小学校也可将其他院校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类院校优秀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列入人才引进范围。

2、企业(含非公有制单位)引进上述毕业生时,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专业对口,合法用工的原则,自主用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获得引进人才奖励。引进一名博士(含博士后)奖励5000元,引进一名硕士奖励3000元,经费由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列支。

3、来石自主创业的研究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兵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其标准为:博士、博士后最高10000元,硕士最高5000元。经费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列支。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市级“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享受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同等待遇。即: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研究生11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900元;办理社会保险。除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外,其余所需费用均由市财政列支。

2、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录时,视具体情况拿出一定数额的职位定向招录,或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成绩10分(适用于参加国家、省项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经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专门项目”的,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时,应优先选用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有关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执行。参加“专门项目”的志愿者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

3、凡到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我市4个国家和升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还可高定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户籍关系按本人意愿,可迁移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也可迁移到工作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职位招录(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其中格机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时,坚持凡进必考。凡在基层工作或就业满2年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基层单位工作,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1、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参加工作年限。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2、对企业接收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3企业聘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招用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等级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并按现行政策予以贴息。

(九)鼓励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接收高校毕业生

1、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没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度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2、对于落户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动态跟踪,实施“上门服务”。了解其人才需求,促进项目与人才对接,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聘。其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户口,档案管理,工龄计算等,按国办发[200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指导和推动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激发和提高学生的创业意愿与创业能力。

1、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市政府建立500万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资金来源采取由本级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投入和向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主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的资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创业园的建设、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及引进优秀毕业生奖励等。在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筹集到位运行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纳入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统一管理。

2、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自主创业证》。在我市办理小额贷款、工商登记和税收业务时,凭此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费用。

(2)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半不超过3年。对于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3)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对登记事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到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5)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贴息。

3、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支持孵化创业。在石家庄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石家庄与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园”,主要支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项目或文化创意类项目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园,并提供相关扶持政策。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

(十一)推动毕业生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工龄认定方法按照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掌握。

(十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根据年度征兵人物,每年全市征集的新兵中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10%,并视情况逐年增加。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时,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策及优先审批定兵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相应的优待安置政策。入伍后户口应及时注销。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在升学考学方面可享受优惠政策: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户口可按应届毕业生随时落入我市。

三、深入扎实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十三)发挥人才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的主体作用,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和网络招聘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市政府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举办春季、秋季全市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指导市属各院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小型毕业生就业交流会,组织经常性的招聘活动,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十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制度

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对“中国石家庄人才网”、“石家庄就业服务信息网”以及各县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网络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石家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就业政策宣传,求职招聘,就业指导,就业数据统计等功能,所需费用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基金列支。加强与我市大中型企业联系,每个企业都要明确1名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经汇总后定期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大力推进网络招聘会,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视频双选,为毕业生提供更便捷的就业服务。

(十五)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

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继续在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开展建功立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表彰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和孤立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政府主管部门要定期安排有关专家,学者到市属院校开展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的专题讲座,邀请在基层成才的典型人物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引导高校毕业生认识和把握成才规律,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局面。

(十六)充分维护和保障已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并依法处置。加强各类人才、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实行人才市场资质审批的统一管理,关闭非法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四、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七)市属院校要加大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力度

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的80%以上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学校的就业知道能力建设,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促进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十八)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从2009年开始,3年内我市每年将新增省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10家左右,新增市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15家左右,各“见习基地”年均接纳见习毕业生不少于50人。见习对象重点是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见习期限一半为6个月。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级见习基地毕业生生活补贴等待遇按省现行政策执行;市级见习基地毕业生生活补贴按5:3:2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市财政,失业保险金负担;见习期间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险和大病医疗险,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十九)推行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及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孤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具备条件的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社会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五、有效实施“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

(二十)凡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石家庄市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为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建立我市特困生数据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各级公益岗位优先安置特困生(安置人数一般不低于特困生总数的90%)。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三支一扶”、“毕业生见习”等项目要有限录用特困毕业生。对未就业特困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实行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二十一)困难家庭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半年内未实现就业的,从第二年1月份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十二)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活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并抓紧落实。市教育部门要指导市属院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知道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各项改革措施。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要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福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七、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三年内有效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主题词:人力资源工作 高校毕业生 就业 实施意见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