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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2出台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办法
2009年中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出台后,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政策是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具体内容:一是学校范围为四川省省级部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二是学生范围为上述学校2009年春季学期(含)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三是服务区域为《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四是奖补标准为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五是发放方式为在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一次发给毕业生;六是学费奖补的申请、审批和下拨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递交《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的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30日前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奖补金额,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按预算级次将奖补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州)县。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无疑是缓解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