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师范生违约将罚1.5倍“赔偿金”

2011-03-18

昨天,北京市教委公布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应不少于10年,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相当于免费教育费用1.5倍的“赔偿金”。该办法将从2011年4月3日起施行。

先到农村学校任教2年

鼓励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农村、山区中小学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培养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到城镇中小学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2年。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违约将罚1.5倍“赔偿金”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须按教育部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支付滞纳金。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对于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对于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市教委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自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