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谁主沉浮?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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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起,北京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15所高校法学院共同开展的反就业歧视行动在13个城市同时举行。同日,江西省综合类毕业生专场就业洽谈会在江西九江学院,一些用人单位提出的“有无经验均可”的政策,受到大学生青睐。(12月5日《中国青年报》)

就业歧视俨然已经成为危害求职者充分就业的一大病灶,这种歧视或隐或现、或多或少的表现为对出身、性别、户籍、残障、年龄、身高、语言面貌、外貌等区别对待、任意操纵,在其影响之下,不少求职者纷纷因工作能力之外的因素而致碰壁或遭受不公待遇。任由其愈演愈烈发展下去,势必阻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动摇“人尽其才”的积极就业政策。

造成就业歧视的因素,既有主观认识的差异,譬如用人单位审美观、价值观的倾向良莠不齐、自成体系等;又有客观条件的限制,譬如,受地域及遗传因素影响,求职者的某些体征自然难以尽善尽美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制约之下,就业歧视“蔚然成风”,高校的毕业生虽有文凭上的优势却也难独善其身。此情此景,15所高校的振臂一呼自然深孚众望,只是就业歧视实在根深蒂固,甚至有积重难返的趋势,非攸关其中的“用人单位、高校、求职者、职能部门”这四方势力通力协作恐怕难以妥善而有效的根治。

用人单位是就业歧视中最为核心、关键的环节,歧视就由用人单位在实践中所运行。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利弊的权衡,总是免不了歧视的举动,譬如他们总是倾向于招聘俊男靓女,这或许可以视为流行于社会的通病,非用人单位独家拥有;又如,用人单位出于节约生产成本、减少麻烦过程的目的,对于某些岗位自然倾向于户口、性别、年龄有优势的人选。这些很难一劳永逸消解的阻碍因素最终造成用人单位成为反就业歧视运动的矛头,救赎方法唯有更新人才选拔理念、抛弃既往成见。

高校自然是不能容忍就业歧视在高校毕业生身上肆意蔓延的,其中既有出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诉求,又有追求超高就业率的考量。与中小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不同,高校除了追求考研、考博外这样的升学率因素外,还尤其看重就业率这一“杀手锏”,这是因为就业率在评优评先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另外,高校同时也具备“用人单位”这一属性,他们自身也难免明里暗里地实行就业歧视。可见,高校在反就业歧视运动中自然显得有气无力。

求职者是就业歧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方面他们要承受来自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不少高校毕业生同时还需要仓促就业以提升母校的就业率。这样的双重压力,势必将他们至于十分被动无助的局面,同时也促使他们成为反就业歧视运动的活跃力量。然而,从属地位的限制,若无来自法律等领域的援助,终难破除歧视的魔咒。

职能部门本应是反就业歧视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实际情况却是他们经常性的缺席。造成这样尴尬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不能也”,就业歧视既然是社会通病,职能部门毕竟只能有限;另一方面却是“不为也”,出于种种利益的考量,某些职能部门或是默许或是纵容,难挽狂澜。

之所以将反就业歧视称为一场运动,主要在于其意义深远而明确且是应运而生,看到它初成气候,本应欢欣鼓舞、欢呼雀跃。然而仅靠高校号召这种仓促出击、孤军奋战式的斗争形式,缺乏职能部门的介入、广泛用人单位的响应,最终成果恐怕差强人意。因而,亟待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和用人单位的积极响应,加之以求职者的据理力争,如此方可激浊扬清、真正达成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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