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调查:近7成人"被接受"就业歧视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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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10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发起、南开大学等国内15所高校法学院共同开展的“反就业歧视,我们在行动”大型宪法宣传活动将在全国13个城市同时举行。本次活动旨在提高全社会反对就业歧视的意识,弘扬宪法的平等权利和尊重人权的精神。

新闻背景

2010年,中国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30多万。而金融危机引起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就业歧视更容易被人们司空见惯。所谓就业歧视是指,基于一个人的性别、身高、相貌、年龄、家庭出身、身体特征、残疾等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因素,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或其雇员采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剥夺或者损害公民的就业机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为。

超八成人认为确实存在

就业歧视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求职和工作过程中,诸如“限男性”“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优先”“本地户口优先”“30岁以下”等或显性或隐蔽的就业歧视无处不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的相关调查中,公众在被问到“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吗”这一问题时,认为存在歧视的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占50.8%。性别、户籍、地域、政治面貌、身高、长相、年龄、婚育等都是求职者在就业中遭遇的歧视内容。

公众观念筑起“无形墙”

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例如,福建省人事厅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要求:无严重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45周岁、50周岁、55周岁以下。

此外,就业歧视不仅来自用人单位,也存在于公众的观念中。对于“如果你是雇用者,您是否愿意招收下列人员?”这一问题,63%的被访者表示不会招收艾滋病毒携带者,55.8%的受访者表示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分别有52.5%、 51.6%和49.3%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与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乙肝患者一同工作。这些歧视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举证困难只好无奈接受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了无奈接受。这表明了当前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的某种悲观或无力,也说明我们的社会仍然缺少平等就业意识和环境。

专家指出,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且规定了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时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就业歧视,更多的时候,劳动者即使遭遇了就业歧视,由于举证困难,也只能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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